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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一、采购简要说明 (一)服务内容 完成不少于40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和不少于1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任务。 1.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的通知》(江环函〔2020〕114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 技术规定(试行)》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组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及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情况 1.服务内容及要求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①专家审查 一般为会议审查,包括查阅资料、质询讨论和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和抽样检测。 ②评审时间:应当在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 ③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抽取或者选取。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只开展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的,专家组由3人组成,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专家组由5人组成。 ④评审后管理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及专家组复核后,出具评审意见,明确地块是否需要实施风险评估的意见。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①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 重点检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的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检查要点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 3 中的附表 3-1。 安排不少于 3 位高级技术人员进行采样方案检查,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并将结果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单位改正后,组织复核并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反馈意见。 ②现场采样环节监督 随机抽取部分采样点,通过现场旁站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包括:对照布点方案确定布点位置的理由,检查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检查采样过程的操作是否规范,要点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必要时,同步采集平行样用于后续环节的监管。 现场检查活动应当由不少于2位高级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检查应记录检查点位和项目、检查结果,并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意见单,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检查意见经现场检查人员确认后,现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现场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重新采样,并填写整改回复单,并提供整改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检查人员开展现场复核,并将确认后的整改回复单及整改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③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监督 可以通过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的方式,查阅相关记录;可以采取密码平行样或者现场采样环节同步采集的平行样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分析等方式对相关地块的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要点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活动的开展由不少于2位高级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检查记录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并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意见单,利用调查质控APP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检查意见经现场检查人员确认后,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查并逐一整改,并对出具的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数据存疑的地块采取包括重采重测在内的纠正和整改措施。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后,填写整改回复单,并提供整改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 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质量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复核等工作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申请评审前完成。 ④结果运用 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判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2.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转发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的通知》(江环函〔2020〕114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 技术规定(试行)》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实施本项目。 3.成果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成果 完成不少于40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出具不少于40份评审意见,明确地块是否需要实施风险评估的意见。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成果 完成不少于1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出具不少于1份调查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三)服务费用 本项目总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5万元,投报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报价方式为总包干价,即报价包含劳务费、交通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报价单格式见附件1。 (四)服务期限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不少于40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和不少于1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任务。 二、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服务商应具备如下工作经验和能力(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提出): 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3.具备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4.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四)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项目再分包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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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716602
邮箱:xiaomin@dl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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