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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一、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炉渣、石子煤、石膏清运处置项目已由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批准,招标人为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1409号
2.2.项目规模:2*330MW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用于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炉渣、石膏、石子煤清运处置。炉渣、石子煤、石膏量约15万吨(详见技术规范)。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26/22-QT-01201 |
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 |
负责处置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产生的)炉渣、石膏、石子煤 |
200 |
【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提供自有或租赁储存、处置地点必须完成环评及验收工作。
8.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备炉渣、石子煤消纳(综合利用)、拉运和处置或存储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储存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等)。
(2)与具备以上消纳(综合利用)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库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仓库租赁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处置、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炉渣、石膏、石子煤处置、储存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等)。
投标人消纳(综合利用)、处置、存储能力应满足招标人全年炉渣、石子煤产量,招标人每年生产炉渣、石子煤量约15万吨。
9.投标人具有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报价截止日期)炉渣、石子煤清运、处置等有效业绩1项及以上,业绩必须真实,并提供相关业绩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签字页、合同首页,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如发现虚假业绩,将取消投标资格。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03-21 13:57到2023-03-27 17:00。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截止时间:2023-04-11 09:00。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超
手机:13691414075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电话:010-61396434
邮箱:wangchao@dlzb.com
QQ:160097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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